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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协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之我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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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http://www.fzgl.gov.cn/ 2008-09-08 15:22:28 扬子晚报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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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常检轩 崔晓梅
当前,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,利益格局深刻调整,各类矛盾日趋凸显,行政争议呈现增多趋势。如何协调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,实现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,值得研究。
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实际运作中的问题
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,我国采用“司法最终裁决为原则、行政复议终局为例外”的原则,“以选择主义为原则,前置主义为例外”的模式,使行政程序的连续发展不受妨碍,也体现了司法救济的终局性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。但居高不下的信访案件数量,行政争议的处理仍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,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面临的共同尴尬。据统计,70%的行政诉讼案件未经过行政复议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:
(一)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冲突。从现行规定看,行政复议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,对游离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的选举权、受教育权等复议决定,具有事实上的终局裁决的法律效力,当事人无相应的司法救济。
(二)关于是否适用调解的冲突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。新的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,并明确了复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。这就使同样的行政行为在复议救济和诉讼救济中面临不同的处断权。
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操作层面上的协调
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一些体制障碍,需要深层次的变革,但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仍然可以予以改善。
(一)坚持依法行政,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。创新民主决策形式,提高公众参与度,加快建立权责明确、行为规范、监督有效、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。依法界定执法职责,科学设定执法岗位,规范执法程序,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,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。
(二)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。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,充分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利,依法、公正、高效审理复议案件,不断完善复议的各项工作制度,严格案件审理期限,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。组织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,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。
(三)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的协同配合、良性互动。进一步落实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》,推进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。积极建立法院行政审判和政府法制部门的交流平台,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学习研讨、经验交流,对复杂、敏感问题,及时沟通,依法妥善化解。
(作者单位:常州市检察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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